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已享受防癌体检服务,则将扣除健康服务费用,健康服务费用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终止。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您续保,或按获得保证续保权后续保,或按险种转换的,则无该90日的等待期。
癌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您获得保证续保权并连续续保的,则不受初次发生限制)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并因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发生的用于癌症治疗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剩余部分,按9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非指定医院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剩余部分,按8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癌症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且不再续保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本次住院结束,但承担保险责任的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0日。在前述保险责任的延长期内,本公司不提供本条款第2.6条规定的健康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在保险责任的延长期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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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癌症,并因此在我们认可医院发生的用于癌症治疗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70周岁,即被保险人年龄超过70周岁,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2.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癌症;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医疗费用 | 认可医院中的指定医院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5% |
认可医院中的非指定医院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5%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癌症;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非治疗性康复疗法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癌症;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