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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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特色: 全覆盖、高保额、大保障 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意外伤害就有保障 意外伤害住院,我们承担合理费用 更有住院津贴可拿,让你安心无忧 小小投入即可畅行无阻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全覆盖、高保额、大保障

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意外伤害就有保障

意外伤害住院,我们承担合理费用

更有住院津贴可拿,让你安心无忧

小小投入即可畅行无阻


保险责任


范围

计划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

直销优惠价

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1

意外伤害

10

128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 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 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期满后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3)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 一年


其它:本产品暂不受理网上退保


未成年人投保,因被保险人身故(除航空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未成年人投保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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