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周全;
投保范围广泛,国内人士、外籍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参加中国境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包括国内人士(含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起至旅游活动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止。如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或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点或城市,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时或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点或城市时起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30 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1 - 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