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额组合灵活,责任明确具体,支持多次出国,安全方便理赔。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医疗保险金
2.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1.紧急医疗转运
(1)安排就医
(2)转院治疗
(3)转运回国
2.安排子女回国
3.后事处理
(1)运送遗体回国
(2)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
(3)就地安葬
4.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承担合理且必要的牙科急诊医疗费用中超过800 元人民币的部分。 |
医疗保险金 | 若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 |
境外紧急救援 | 若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
投保范围:凡1周岁至80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停尸;
2.被保险人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
3.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因流产或分娩、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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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牙科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 | |
救援服务 | 紧急医疗转运 | 合理运送和施救费用+转院合理运送费用+转运回国交通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 合理交通费用+其他合理相关费用 | |
后事处理 | 运送遗体回国费用或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费用或就地安葬费用 | |
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 | 普通航班(经济舱)费用+住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