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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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 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 《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对机动车辆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和其认可的其他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