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
最高赔偿 |
保费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烧烫伤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80万元 |
20元/份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8万元 (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赔付)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烧烫伤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凡出生满28天(含)以上、9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限:当次航班,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
购买形式:通过去哪儿网购买,在上海面向全国客户销售。
购买份数:每人至多购买两份。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