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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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