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突破社保限制
医疗费用不受社保药品、社保医疗项目和医疗材料目录限制,保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皆可报销。
尊享特需医疗
除普通住院部外,在特需部或外宾部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五年保证续保
成功投保后,即可享受连续五年的的保证续保,即在此五年间,我们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专业医疗服务
产品与专业医疗管理机构合理对接,让您私享专业化的第二诊疗意见,人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保单利益
在保险金额内,在认可医院住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公司承担如下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普通住院部、特需住院部或外宾住院部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
? 责任延长期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
? 累计给付天数最长可达180日。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住院前14日和出院后14日与住院相关的门急诊费用
? 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届满时未出院,且不续保,出院后14日的门急诊,不承担保险责任;
? 特殊疾病门诊除外。
特殊门诊医疗:如下项目门诊医疗费用(1)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患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各项限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范围内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患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合同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各项限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范围内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在认可医院接受门诊癌症放化疗(详见释义)、门 诊肾透析或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治疗发生的 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续保至64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导致的酒精中毒,滥用或依赖药物、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治疗;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者从事职业体育活动;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9.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有关发育迟缓、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而接受的医疗、会诊或检查;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14.接受处于试验或研究阶段的治疗或服用处于试验或研究阶段的药物;
15.择期手术;
16.医疗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
17.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8.各种美容整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美容整容除外)、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戒烟治疗、增高矫形手术;
19.治疗Ⅱ期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
20.牙科医疗(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医疗除外);
21.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外科矫正术;
22.从事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运动;
23.康复治疗、疗养、临终关怀、家庭护理、预防性体检;
24.职业病;
25.服用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27.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90% |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5% | |
住院前后门急诊 |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90% |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5% | |
特殊门诊 |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90% |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5%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职业病;康复治疗、疗养等;各种美容整容等;常规视力检查、配置眼镜等;择期手术;避孕、节育、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