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尚选择:高端规划、身价体现
尊贵一生:终身受益、累积生息
荣耀拥有:灵活投入、方便领取
御享富贵:稳固资产、传承财富
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交费期满的下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10%;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已交保险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交费期间届满后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投保范围: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0% (交费期满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