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重疾 包含32种(类)重大疾病,呵护健康
保权益 投保人遭遇意外,豁免续期保费,续享利益
保险责任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
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
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
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
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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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我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
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保险金额173780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173780元,合同终止。
附加险——附加福享两全保险
主险-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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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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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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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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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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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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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购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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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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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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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550元×购买份数领取) |
附加险-新华附加福享两全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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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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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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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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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购买份数×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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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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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全部余期保费
(18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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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元,保障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