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快速成立 日日计息
保额分红 双重返还
多倍保障 双重豁免
安全稳健 服务贴心
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3.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5.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7.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年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因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年龄: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10、15、20年年交
交费说明:每份1000元,多购不限
特定交通工具:指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民航班机、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关爱金 |
年交保费×1% (犹豫期结束次日领取一次及每年领取一次)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5% (每5年领取一次)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10%+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300%+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一般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10%+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一年后疾病导致的)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之间)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