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选择 六年受益
专家理财 机制领先
分红增值 投资稳健
高额保障 三倍赔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详见条款):
1、 满期生存红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 ,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提示
被保险人年龄:满30天—69周岁
保险期间:6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起售金额:50000元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1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3 |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1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