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笔投资 四次欢喜
双重保障 六年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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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三、四、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详见条款):
1、 满期生存红利
2、 体恤金
3、 其他终了红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到第三、四、五个合同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第3年至第5年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0% (每年领取一次) |
保险期间届满时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70% (领取一次)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1.1×(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意外身故 | 1.1×(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红双喜喜福汇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