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费低廉; 保额可自主选择。 提供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征:


保费低廉


保额可自主选择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日额为每份人民币10元。

 


每位被保险人最多投保20份。

 

保险期间:


和主险相同

 

 

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确定,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当日起开始给付此后每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一次住院。本公司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天数之和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每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再另给付同等金额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不论一次或多次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的总天数达到3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仍按以上规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1.若因意外伤害造成在180内残疾的,我们按约定给付赔偿金。 2.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如所发生的我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三、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四、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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