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红双喜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兼业代理销售的保障型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班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火车、轮船、航空以外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本产品可以附加红双喜A、C款,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每份10元,可以投保多份,但是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对本产品保险金额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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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3、第4款以外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轮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或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或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的出站口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2、第3、第4款的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将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除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外,对于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意外;
2、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因发生上述责任免除项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一般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已领取伤残金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5-已领取伤残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