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包含满期生存金及分红金的领取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是一种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兼业代理销售的、兼具理财与保障功能的分红保险产品。

优势分析

首家采用保额分红方式,首家专设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一经分配即为保证,且继续参加未来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平滑年度分红水平,分红更充分;

人性化保单质押贷款、减额交清和减保设计;

积少成多,没有交费压力,可以实现强制性资金积累;

专家理财,保值增值。

保单红利

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 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 度数÷保险期间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 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生存金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疾病身故 保单生效起1年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1年后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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