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两全保险,充分发挥强制储蓄、保险保障的作用。
2、定期保障,提供生前给付、身后保障。
3、满期生存给付可以进行如下安排:
(1)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
(2)作为为特定事件积累资金的手段;
(3)作为家庭理财的有效工具。
1.满期生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 |
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