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无免赔期,住院日日补贴,年度累计给付长达180天,保额达九千。
2. 不管有无社会基本医保,都额外补贴给付,可用来营养调配,弥补工资奖金损失。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50元,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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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我们从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50元,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交费方式:一次缴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住院的;
11.被保险人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住院的。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5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自费药品及项目等;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住院;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