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医疗保障
2. 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意外所致的门诊、住院医疗
保险责任
1. 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每次对5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付保险金。保险期满,治疗未结束,继续享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2.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 如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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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5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80% |
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陪住)费、取暖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