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低费率、高保障。
2.可作为主险或附加险投保,申请续保,灵活实用。
保险责任
1.人身意外残疾保险金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按照残疾程度参照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2.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而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经领取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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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 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 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 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年龄:16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精神疾病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