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岁满型设计,客户可根据自身对不同年龄的风险判断做出选择。
2.保费低廉,可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多的保障额度。
3.在青壮年最具生命价值的时期,定期寿险可以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补充,交付同样的保费可以获得比终身寿
险及两全险等寿险产品高出多倍的保障,改善因财力不足导致保障程度的不足的状况。
5.交费期限灵活多样,保险期间自50—70岁中间有五档可供选择,除一次交清外交费期有10、15、20、30年
,交费期延长可有效降低年交保费。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 10%; 2.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张女士,25岁,结婚时与丈夫贷款39万元购房,贷款需3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每月家中的主要支出,并需
要二人共同负担。为了在任何一方遭遇不幸时都不会发生债务危机,她在为丈夫投保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50万
元的新华定期寿险B款,保险期间为至张女士年满55周岁,选择3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800元,平均每天交2.2
元,30年累计交保费2.4万元;
缴费期限:一次交清、10年交、15年交、20年交或30年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和保险金额的10%之和)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定期寿险(B款)条款
张女士,25岁,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B款,保险期间为至张女士年满55周岁,选择3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800元,30年累计交保费2.4万元,基本保额508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