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见利快,安全稳健
60岁前每两年领取8%,快速持续领取,按需规划生活
重养老,加速领取
60-80岁每年领取16%,四倍增长,养老无忧
高保障,相伴一生
三倍保障始终如一,家庭关爱一生相随
会长大,分红增值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领取、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人性化,特别豁免
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两年返还8%×(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16%×(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直至80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3×(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保障至80周岁。
(三)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利益演示
30岁女性,10万保额幸福年年,20年交费,每年交1.67万元。保险利益如下:
1. 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至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每次领取8000元+分红,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2. 养老年金: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3. 身价保障金: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
4. 特别关爱: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斗殴、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缴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10年缴)
30天~50周岁(20年缴)
交费期限:
10年缴、20年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8% (每2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至80周岁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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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3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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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1年后疾病导致的可免交)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精神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