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18周岁前,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2)若18周岁之后,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处于交费期内,按已交保费×对应比例给付; 若处于交费期满,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①已交保费×对应比例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额×(1+2.5%)(n-1)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按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