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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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18周岁之前,则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2)18至40周岁,则按已交保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3)41至60周岁,则按已交保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4)61周岁及以后,则按已交保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