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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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18周岁前,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2)若18周岁之后,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处于交费期内,按已交保费×对应比例给付; 若处于交费期满,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①已交保费×对应比例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额×(1+2.5%)(n-1)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合同终止。 注: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