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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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 (1)18周岁(不含)前,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max(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现价): (2)18周岁(含)之后,交费期满前(不含)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3)18周岁(含)之后,交费期满后(含)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max[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现价,基本保额x(1+2%)(n-1)]。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