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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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等待期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情形给付: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 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和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1+3%)^(n-1)三者取大。 注: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按本条第1 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