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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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1+3%)(n-1)三者之最大者。 给付系数:
18周岁之后、41周岁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41周岁之后、61周岁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61周岁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