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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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