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7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3、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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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疾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身故: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6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4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2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