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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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与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三者之较大者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基保险金额; ②现金价值;
③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且保险公司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保险金额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