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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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之一的,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6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