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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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保险金金额,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