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 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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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6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