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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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年满 50 周岁(男≤65周岁,女≤66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