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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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疾病保险金 |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3)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现金价值;
③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