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合同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合同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与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合同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保险金额; (2)现金价值;
(3)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为身故且已发生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则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18-51周岁(男性);18-56周岁(女性)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