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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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到达主险合同的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关爱金,给付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关爱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对应的关爱金给付比例为:3年交60%;5年交100%。 |
年金 |
自主险合同的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