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

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5%年复利形式增加。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价: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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