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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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主险合同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 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5%年复利形式增加。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价: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