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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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