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2)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
年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