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手术,在该手术过程中4遭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伤害事故5,我们承担基本部分的责任和我们和您约定承担的可选部分的责任:
(1)基本部分
②手术后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手术意外并发症6,并以此手术意外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手术过程后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可选部分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后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我们应给付的金额。
我们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导致在手术过程中身故,我 们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手术后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导致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我们合同 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手术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 进行治疗,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范围内 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 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后,我们在合同约定的手术意 外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手术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24 时止,但最长以45 个自然日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被保险人在非本主险合同规定医院诊疗;
(9)被保险人进行的手术不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
(14)被保险人术前感染;
(15)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6)被保险人患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7)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意外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
(18)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
(19)被保险人非手术过程中猝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手术后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 | 基本保额 |
手术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术前感染、患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非手术过程中猝死;非本主险合同规定医院诊疗;进行的手术不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