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在旅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该被保险人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6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突发急性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含第7日)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对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 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9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 行治疗,我们就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 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5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我们就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 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7 日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 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对于身故后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遣 返所需的费用,我们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突发急性病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
遗体处理费用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