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 年6 月8 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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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 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或1 年以内,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