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可选医疗费用报销、住院补贴等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在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因该保障项目导致的残疾项目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该保障项目前次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障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累计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9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扣除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100 元人民币后按85%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单位、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项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保障项目导致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项可选责任的保险期间为1 年,只有意外身故、残疾责任的保险期间为1 年时才可选择投保此项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11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天开始每天按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约定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最多为90 天。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单年度同一保障项目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 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天开始每天按合同保障项目 约定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在医院 治疗,我们就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扣除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人民币后按85%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 补偿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或1 年以内,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猝死;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残疾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可选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85%
意外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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