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 天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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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且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对于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那么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周岁的郝女士,投保《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期间20年,5年交费,年交主险保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30元。同时,郝女士还购买了 50份《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C款)》,年交附加险保费5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949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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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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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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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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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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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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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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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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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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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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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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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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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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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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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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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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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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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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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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