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守护金生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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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50/55/60/65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意外意外保障产品,多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障,针对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
谁能保
0-60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并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申请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上述第二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的5%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附加守护金生定期寿险条款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①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上公共交通工具8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②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9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③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10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未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18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乘坐陆上公共交通

基本保额

乘坐水上公共交通 基本保额×2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 基本保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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