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0 ,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11当天24 时,且非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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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年满 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或 6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9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 一个保单月度一次,直至合同保险期满时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11当天 24 时,且非全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 ,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约定的金额=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身故或全残时剩余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完 整保单年度数+1)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您可选择保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7后第二十、第三十或第四十个保险单周年日8前一日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约定50、55、60或65周岁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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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领取生存金 | (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领取生存金 | 基本保额×12×(身故或全残时剩余未领取生存金的保单年度数+1)+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