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 或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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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8%。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18周岁的,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若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以合同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0周岁的高先生,投保《幸福财富人生健康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幸福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至88周岁,1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年交保费12048元,15年共交保费1807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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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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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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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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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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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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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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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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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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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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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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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4%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四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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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0.8%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