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遗传性疾、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不含)前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② 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